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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特某某强迫交易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甘旗卡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8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接到通辽市公安局扫黑办转发内蒙古公安厅《关于下发中央督导组转办张某某举报特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通知》线索编号蒙**号,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将此线索交由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理,经侦查此线索有违法犯罪事实,2019年7月31日通辽市公安局指定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办理特某某、呼某某涉嫌强迫交易案。

2016年 12月6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小区东门北侧呼某某办公室内,特吗和呼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张某某将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嘎朗苏木一带**村屯宽带线路工程以130万元价格转进到呼某某名下,后特某某和呼 拒绝支付张某某的转让的工程款。2018年12月8日特某某通过其妹妹永某某在科左后旗**所注册成立“科左后旗**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月11日用此公司将张某某转让的线路工程与联通公司合作,在盈利的情況下仍拒绝支付张某某的工程转让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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