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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份开始,与欧某等人合股,在明知道刘某某、钟某(在逃)提供的海砂是在湛江市遂溪县北潭、草潭一带海域非法开采得来的情况下,向其购买,囤积在廉江市**镇码头的砂场等地,对外销售,以此获利。经营期间,黄某某指派孪生弟弟黄某乙对**镇码头的砂场进行管理,同时雇佣铲车司机杨某某、马某等人在砂场工作。购买海砂过程中,黄某某租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负责的运砂船,由欧某等人充当向导,从营仔码头出发,驶向遂溪县北潭、草潭海域,与谢某某等人所在的抽砂船对接。谢用军为了赚钱,受雇于钟敏,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在抽砂船工作,负责与前来运砂的运砂船联系及泊位装砂等工作。为逃避查处,采砂时间选择在凌晨实施。抽砂船从海底开采海砂,经水冲洗,直接输送到吴某某等人的运砂船,通过运砂船将非法开采的海砂运回**码头等地。2019年7月23日,民警对**镇码头黄某某经营的砂场进行查处,扣押海砂11544.9立方及铲车1台。经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被扣押的11544.9立方海砂于2019年7月23日的廉江市市场批量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玖仟玖佰叁拾玖元整(1269939.00元)。

经统计,黄某某通过钟某、刘某某在湛江市遂溪县海域购买的非法开采得来的海砂共52657.09方,每方海砂的收购单价为55元,黄某某共向钟某、刘某某支付购砂款为2896140元。黄某某将购买回来的52657.09方海砂,按每方125元的单价对外销售,销售的总金额为6582136.2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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