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轿车(车牌号为:新M26****),于2019年ll月7日20时59分许,行驶至广东省**环城路官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体内精酒含量为126mg/100mL),后将其送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进行抽取静脉血液样品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兵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 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张某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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