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包头市**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路甲**街坊**栋**号。2019年8月27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狄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包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龙某甲、龙某乙于2013年向狄某某借款,后因无法偿还,分别于2014年4月、5月、9月三次被狄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殴打,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狄某某、张某某有殴打行为的仅第二次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第一次和第三次均仅有被害人陈述,而且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中张某某、王某某仅参与两次寻衅滋事行为,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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