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苏DP****(经核实,该车实际上为牌照是皖P2****二轮摩托车)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溧阳市肇庄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肇庄路怀溪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抽取血样后检验,被不起诉人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7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样中乙醇含量较低,无事故发生,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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