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狄某甲,曾用名:狄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1231997********,中专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狄某甲等人在本区金三角娱乐广场内好尚好超市前,与甘C1****号车主杨某某发生纠纷,为避免矛盾再次升级,狄某甲酒后开车挪动杨某某的甘C1****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经对狄某甲当时抽取的鲜血样送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狄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2、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刑事照片;3、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4、现场监控录像;5、被不起诉人狄某甲供述;6、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狄某甲饮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速度较慢,距离较短,未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狄某甲不起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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