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中区**镇**花园。被不起诉人狄某某于2010年5月26日曾因寻衅滋事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0月19日曾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7日将本案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太仓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太仓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狄某某伙同王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并约定分成后,在苏州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菜场附近弄堂里、藏书马巷上姚某某的棋牌室、人民桥桥下露天等处多次开设赌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赌博,累计抽头渔利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仓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狄某某与他人预谋开设赌场或受雇帮助开设赌场、收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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