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狄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市科尔沁区**委单元**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7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01日,犯罪嫌疑人毕某某、狄某某在科尔沁区**小区以办理工作为名骗取受害人孟某某人民币150000元,其中2019年02月02日退回10000元,毕某某分得人民币130000元,狄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