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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狄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8********,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2012年1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1月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4日)。

贵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1年7月,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不辞而别,并将公司的部分账务资料带走,造成公司无法对其在项目部经管的账务进行全面审计。2011年10月20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六枝特区城区内被不起诉人狄某某租住房将其抓获归案,在其租住房内查获部分被其隐匿的账页及凭证。被不起诉人狄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将其藏匿在家中的4本《现金日记账》和《工资表》交公安机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从而不能认定其具有该公司财务人员的主体身份;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是否带走、或带走了哪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原件,更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是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了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现有在案证据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证实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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