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和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受侯某某(另处)委托,将侯某某所有的一把短气枪藏匿于位于本区**村**号**室家中卧室床底。7月29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狄某某的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一组证实,对被不起诉人狄某某位于本区**村**号**室家中进行搜查,在卧室床底下缴获一把短气枪并予以扣押。
3.《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狄某某的身份情况。
4.证人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其在青浦监狱服刑时认识的一叫“陆某某”的男子,该男子住在其位于本区**路**弄**号**室家中时从江苏盐城老家带回用塑料布包着的两把枪,要求其帮忙藏匿,其将一把长气枪放在阳台夹缝处,另一短气枪藏在卧室电脑桌抽屉内,“陆某某”之后离开一直未取得联系。2020年7月12日因要和朋友狄某某去山西玩,怕枪被母亲发现,于是将短枪别在腰间用衣服遮住交由狄某某藏匿于**村**号**室的卧室床底。
5.被不起诉人狄某某的供述证实,侯某某是其好友,因为要一起去山西玩,侯某某称有一把短气枪怕被母亲发现让其帮忙藏匿,其答应。2020年7月12日凌晨,侯某某将枪用衣服包好后交由其藏于本区**村**号**室卧室床底。7月16日3时许,其和侯某某一起在山西晋城市城区凤台街**宾馆被抓。
6.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痕字[2019]162号证实,送检涉案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国产制式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狄某某帮助侯某某藏匿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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