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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独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独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汾阳市****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独某某从2019年12月份开始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收购微信号的广告。先后从李某某、李某甲等人手中低价收购微信号后再以高价卖给微信名为“A”“矢遇”等人,从中谋利。此外,独某某还从被害人手中直接收购微信号用于转卖谋利。截止2020年3月21日案发,违法所得11810元。

本院认为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独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汾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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