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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玄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玄某某与被害人玄某甲系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同村村民。两家因玄某甲儿子玄某乙家门外道路权属一事存在纠纷。2020年8月13日,因玄某甲和玄某某在该纠纷道路上垫道问题,玄某某与玄某甲发生口角,后玄某某用镐头将玄某甲左肩部、头部打伤。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玄某甲左侧肩胛骨谷峰骨折,断端轻度移位,伤情为轻伤二级。

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玄某某不起诉。

本院未查封、扣押、冻结玄某某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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