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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玄某某盗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安图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5年5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到敦化市**镇林业工作站辖区9林班20、21小班内(受害人董某某、姜某某家的自留山),盗伐天然萌生、自然生长的柞、桦、榆、杨、色、云杉、黄菠萝、水曲柳树木40株(其中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3株,黄菠萝1株),林木根径在10cm至32cm之间,合计立木蓄积5.136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4867立方米。经敦化市林业局木材销售科划价,涉案木材价值人民币2440.69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玄某某雇佣砍伐涉案树木的人员一直未到案;无法确定是玄某某指使该人员砍伐被害人董某某家的树木、还是被雇佣的人员擅自决定砍伐被害人董某某家的树木;无法确定玄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盗伐林木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故意,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可能和合理怀疑,不能得出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拟对玄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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