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男性,1984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841005****,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路**居委会**组**号,现住址地:新疆喀什市**路**号院**栋平**号,案发时持有B2型驾照,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使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玉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20:30时许,犯罪嫌疑人玉某下班后前往喀什市**小区内的一家烤肉店与朋友麦某一起喝酒后,驾驶其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新Q*****号的小驾车到达喀什市**小区前面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发现其醉酒驾驶,并移交给交警处理。
犯罪嫌疑人玉某血液样品检出108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玉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玉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酒精含量108mg/100ml,案发时持有B2驾驶证,初犯,悔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玉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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