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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玉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5********,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玉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昆磨高速由景洪向勐养方向行驶,凌晨05时许,行驶至小景连接线K7+200M(上行线)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处的路沿石发生刮碰后倒地,造成玉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玉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04.86mg/100ml。

本院认为,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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