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玉某某开设赌场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055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鄯善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卡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鄯善县***镇***市场49号门面房经营的棋牌室二楼开设赌场。被不起诉认玉某某给犯罪嫌疑人卡某某打工。在此期间,被不起诉认玉某某明知是赌场仍从事赌场的安保工作,为赌场通过观察监控望风、通风报信,防止公安机关发现赌博活动,保障赌博场所的正常营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玉某某明知是赌场而从事安保工作,为赌博活动望风、通风报信,帮助赌场顺利营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关于办理开设赌场案件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的规定“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红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不大,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玉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要退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