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221990********,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何文基,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7至2020年4月23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18日)。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被害人白某某在通过名为“手机大众金额app平台贷款”办理贷款手续时,被该平台以交纳手续费、解冻费、保险费等理由诈骗人民币41400元,同一时期,被害人詹某某被该金融平台诈骗了12000元,经侦查发现,该平台在收到被害人以上被诈骗资金后,随即将资金转入多个账户转移取现,经后续侦查,该诈骗平台所诈骗资金部分流入被不起诉人玉某某账户并由其取现转移,至2019年11月26日民警将其抓获时止,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在明知其所提现转移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总计约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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