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4********,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1日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2019年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玉某某从昆明坐飞机返回版纳,到其男朋友钟某某位于告庄西双景某寨某栋某房间的宿舍借宿,2019年1月7日8时许钟某某离开房间上班,玉某某将钟某某放在枕头旁的一只手表盗走,被盗手表系西普尼贵金属腕表,型号:HP67G、机芯编号:50***,2017年9月4日在江苏省常熟市**街**号购买,购买价格:168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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