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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玉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3********,布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玉某某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景洪市**镇某村委会某寨当地人称“恩恨杀腊”的林区内毁林种茶,并以逐年围剥树皮、砍除杂草等方式管理林地至今。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西双版纳州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毁林面积9.2亩,被毁林木151株,损失活立木蓄积10.64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6.3864立方米,现场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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