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行者(荔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胜意。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玉某甲、玉某乙持自制电鱼机在荔波县**街道**村**组河边电鱼时,被荔波县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共捕获野生河鱼121.37克。
本院认为,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小,主观上无谋利意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玉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电鱼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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