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经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科技有限公司总监谢晋、业务九组经理刘平的安排、指使下,明知公司没有证券经营资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经营数额共计463447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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