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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9日至9月18日)。

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1月初,刘某某(已起诉)以给袁某某的装载机(型号龙工855B)找到活要租赁装载机为由将袁某某的装载机骗至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镇香山风电场,诈骗袁某某装载机到手后,随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袁某某的装载机变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非法获利约4.5万元。

2.2019年12月7日,刘某某以给朱某某的装载机(型号龙工855)介绍活为由将朱某某的装载机骗至中卫甘塘加油站,将朱某某的装载机诈骗到手后,随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朱某某的装载机变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非法获利约3.7万元。

3.2019年10月19日,刘某某以要租赁项某某(型号龙工853D)的装载机干活为由将项某某的装载机从中卫广夏汽修城骗至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西风口牛场,将项某某的装载机诈骗到手后,又将项某某的装载机驾驶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金沙国家小区西门口,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项某某的装载机变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非法获利约3.7万元。

4.2020年3月6日,刘某某以要租赁一台装载机干活为由,将张某某的装载机(型号徐工541F)从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刘台村骗至中宁县石空镇石空加油站,将张某某的装载机诈骗到手后,随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张某某的装载机变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非法获利约3.2万元。

5.2020年2月24日,刘某某以要租赁一台装载机干活为由,将史某某的装载机(龙工50C)从中卫市工业园区中卫市天成明通物流公司内骗至中卫市营盘水加油站,将史某某的装载机诈骗到手后,随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史某某的装载机变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非法获利约9万元。

6.2020年3月26日,刘某某以要租赁一台装载机干活为由,将史某某的装载机(型号龙工855D)从中卫市工业园区中卫市天成明通物流公司内骗至中宁县石空镇天元锰业旁边的一处工地内,将史某某的装载机诈骗到手后,随即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史某某的装载机变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非法获利约11万元。

7.2020年2月14日,刘某某驾驶拓某某的装载机(型号ZL50NC)在中卫市沐沙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干完活以后,以装载机有包月的活为由未将拓某某的装载机归还,2020年2月20日左右,刘某某欲将拓某某装载机以16万元的价格变卖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核实拓某某装载机付款情况的时候被拓某某及时发觉,后拓某某以装载机需要保养为由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手中将自己的装载机要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刘某某出售给其的装载机系犯罪所得,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五台装载机解除扣押,发还被害人。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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