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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宇故意毁坏财物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城区**街**室,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园**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22时许,在大厂回族自治县**镇**家园**期**号楼**单元**停车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前妻李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某某使用水泥砖将李某某当日驾驶的宝马X5汽车(车牌号码:冀R****,车辆所有人:谭某某)的前风挡玻璃、车顶、前机盖损坏。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格为564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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