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魏邱乡**村**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区**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2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村欢歌圣地KTV门口与该KTV老板许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许某某左侧髌骨骨折、头皮裂伤、软组织挫伤。被害人的损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破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4万元,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6万元,均已获得被害人许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城关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