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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得根非法经营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得根)(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没有取得兽医资格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鄄城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合作的养殖户的肉鸭看病并将自己进购的价值56300元的兽药销售给肉鸭养殖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濮阳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明等;2.电子证据:微信交易明细;3.辨认笔录:鄄城县公安局组织张某某、李某某、崔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等人辨认制作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秦某某、宋某某、贾某某、杨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王某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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