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6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21时59分许,晋中市公安局民警在榆次区汇通路例行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C*****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汇通路环城南路口至汇通路思凤街口,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4.1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榆次区人民医院抽血,将血样送到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该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0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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