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退回衡阳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已经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衡阳**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租赁衡南县**镇**村六组的山林用于林业开发。2013年10月,***公司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同,便分开独自经营,其中衡南县**镇**村六组的枫树坳、观音皂、王塘根皂、踏步林山的山林归贺某甲所有,其去世后,由其子贺某乙继承。贺某乙因在外务工,无法管理山林,其朋友罗某甲有时就代为帮忙管理,且有时因无力承担山林租金,罗某甲也会帮忙垫付,垫付的钱就当预付松脂的钱。
2019年10月左右,罗某乙找到李某某说其朋友罗某甲想清理**村六组的山,需要找砍树工人,李某某遂将被不起诉人王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罗某乙,并把这件事告诉了王某。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主动联系了罗某乙,二人见面后约定由王某负责联系工人帮罗某甲清理该山,工人的工钱就用山上的树抵。商定后,罗某乙带领王某与村组组长一起到山上看了山界。此后,被不起诉人王某联系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要其帮忙在郴州组织砍树工人前来采伐树木,所采伐的树木由被不起诉人王某负责销售,其中直径8公分以上的树木变卖所得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个人利润,剩余树木变卖所得支付砍树工人的工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表示同意,并从郴州组织五名工人前来**镇采伐树木。2019年11月初至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刘某某两人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在衡南县**镇**村六组的大塘背山、夏乃背山、唐龙门山三座山头进行林木采伐。经衡南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镇**村六组山林被采伐树种:马尾松、阔叶树;采伐面积:1.52公顷(22.8亩);采伐蓄积:33.5立方米;采伐材积:19.5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刘某某主动到案,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并于2021年2月8日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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