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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王某寻衅滋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上午9时许,在新野县王庄镇马槽渠桥北,被不起诉人王**无故辱骂正在给宅基地放线的王庄村城建专干王**,并用刀将王**腰部戳伤,后王**将被打一事通过电话告知其兄王**,王**赶到现场后,王**又用木棍将王*右耳部打伤,王**(另案处理)将木棍夺下后将王**面部打伤。经鉴定:王**的左腰部损伤为轻微伤;王**的右耳部损伤为轻微伤;王**的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赔偿王**8万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王**系初犯,在案发后与王**、王**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且被不起诉人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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