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丁,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6********,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被白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白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白河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白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被不起诉人王某丁在其岳母王某乙处了解福天下平台,后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资料交于王某乙用于签订区域,在王某乙陕西福天下运营的过程中,王某丁通过帮助王某乙工作时了解到福天下平台可以通过虚假刷单,给平台缴纳手续费换取福分转化为福元后提现,王某丁便开始进行个人投资刷单,后王某丁亲戚朋友了解这种模式后,王某丁将这些人员注册发展成为自己下线进行虚假刷单投资,自己赚取业绩提成。经四川维尔信会计师事务所川维审字【2020】第2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丁账号共充值815200元,王某丁以1个区域的区域经理身份吸纳的订单现金交易金额共计2804.8元,王某丁以商家、商家业务员、区域经理等身份实际领取的平台福币提现金额为272984元,实际领取的平台货款提现金额为566200元,王某丁在福天下有限公司领取的其他收入143700元。又经三真司鉴中心【2020】计鉴字第J0038号司法鉴定王某丁在平台角色层级中为第3层,角色为区域代理。其下线会员数为101,下线会员总层级为4层,王某丁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丁名下注册的福天下平台账号是王某丁操作使用,也不能充分证明王某丁发展的下线会员达到了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丁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与案件无关的应依法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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