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泾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1现代牌小型汽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厂西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36.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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