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高勋,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并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王某某与**铝业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包该公司工程。2019年9月初,监理公司认定该工程第五层建筑质量问题后,王某某与**铝业公司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出现分歧,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信访、公安、消防等部门已经介入的情况下,王某某以**铝业拖欠工资为名纠集、煽动、指使工人借事生非、起哄闹事、多次至**铝业滋事:
1、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以讨薪为名,纠集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前往**铝业财务室起哄闹事,随后王某某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5E****的棕色大众牌途观小汽车堵住**铝业公司的大门,公司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置后王某某将车开走。当日下午17时许,王某某指使王某甲、王某丙开车将公司大门堵住,后民警出警处置,到20时许将车开走。
2、2019年9月21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以讨薪为名,指使王某丙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川YN2****的棕色皮卡车、王某某自己驾驶车牌号为B5E****的棕色大众牌途观小汽车堵住**铝业公司的大门。封堵大门后,王某某带领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进入**铝业公司财务室静坐滋事,在此期间,有人购买一箱玻璃瓶装啤酒进入财务室,王某乙将啤酒瓶砸向财务室的办公桌及地面。下午17时许,王某某扬言要自杀,并来到**铝业公司一栋房屋楼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安、消防等部门工作人员劝解近两个小时后,王某某才离开现场。
3、2019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以讨薪为名纠集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分别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5E****的棕色大众牌途观小汽车、车牌号为川Y06****的白色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川YN2****的棕色皮卡车封堵**铝业大门,王某某同时纠集王某丁、王某乙等工人封堵大门,期间,王某丁拉断公司电闸。在公安机关调解下,王某某等人拒绝停止封堵大门行为,直至2019年9月25日下午15时许**铝业大门才恢复通行。大门被封堵期间,配送原材料的送货大货车无法进入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作业,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本院认为,王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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