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工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5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高勋,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并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王某某与**铝业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包该公司工程。2019年9月初,监理公司认定该工程第五层建筑质量问题后,王某某与**铝业公司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出现分歧,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信访、公安、消防等部门已经介入的情况下,王某某以**铝业拖欠工资为名纠集、煽动、指使工人借事生非、起哄闹事、多次至**铝业滋事:

1、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以讨薪为名,纠集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前往**铝业财务室起哄闹事,随后王某某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5E****的棕色大众牌途观小汽车堵住**铝业公司的大门,公司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置后王某某将车开走。当日下午17时许,王某某指使王某甲、王某丙开车将公司大门堵住,后民警出警处置,到20时许将车开走。

2、2019年9月21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以讨薪为名,指使王某丙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川YN2****的棕色皮卡车、王某某自己驾驶车牌号为B5E****的棕色大众牌途观小汽车堵住**铝业公司的大门。封堵大门后,王某某带领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进入**铝业公司财务室静坐滋事,在此期间,有人购买一箱玻璃瓶装啤酒进入财务室,王某乙将啤酒瓶砸向财务室的办公桌及地面。下午17时许,王某某扬言要自杀,并来到**铝业公司一栋房屋楼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安、消防等部门工作人员劝解近两个小时后,王某某才离开现场。

3、2019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以讨薪为名纠集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分别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5E****的棕色大众牌途观小汽车、车牌号为川Y06****的白色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川YN2****的棕色皮卡车封堵**铝业大门,王某某同时纠集王某丁、王某乙等工人封堵大门,期间,王某丁拉断公司电闸。在公安机关调解下,王某某等人拒绝停止封堵大门行为,直至2019年9月25日下午15时许**铝业大门才恢复通行。大门被封堵期间,配送原材料的送货大货车无法进入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作业,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本院认为,王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