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乡**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岑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7日,江玉高速公路**标项目部在岑巩县**乡**组**坡(地名)施工,放炮飞石将王某乙、王某甲等十余户群众的房屋及王某丙家牛圈损坏,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到工地阻挠施工,要求赔偿,致使工地不能施工。随后,岑巩县交通建设指挥部、岑巩县**乡政府、江玉高速公路**标项目部组织受损群众进行赔偿协商,对受损房屋进行评估赔偿,经评估,王某丙家损失为1600元,王某丙现场签字确认并领款。2018年4月19日王某丙父亲王某丁(已死亡)以放炮影响王某丙喂养的牛要求赔偿为由到工地堵工致使工地停工。王某丙扬言没有赔偿牛圈就不能施工,王某丙或其家属多次到工地堵工地求赔偿。江玉高速公路**标项目部造成损失巨大,请求县指挥部和乡政府调解处理,调解未果,最终江玉高速公路**标项目部赔偿王某丙家牛圈56000元。为避免类似强行索赔情况再次发生,江玉高速公路**标项目部以租用王某丙牛圈4年的形式进行赔偿,签订协议后并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指挥部用项目部的临时用地款向王某丙汇款56000元。2018年9月江玉高速公路**标项目部在**坡新建一个砂石场,**组群众以污染环境为由阻碍砂石场运行,2018年11月砂石场整改完成后,**组群众还是不让砂石场运行,江玉高速公路**标项目部于2018年1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实施了足以威胁、要挟江玉高速公路**标项目部而交付财产的行为,王某丙的父亲王某丁曾到现场堵工,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二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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