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华,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某某某铁西区,住四平市**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与四平市**保护局原局长王某乙(另案处理)为情人关系。2013年春节前后,王某丙与王某乙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乙为取悦王某丙,将受贿所得10万元交予王某丙,王某丙在明知该钱款为受贿所得情况下,收取并将该钱款用于其“妙妃减肥店”建设及日常花销。
本院认为,王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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