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四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曾用名王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15第一次退回漳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漳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漳平市新桥镇坂尾村“角包祠”山场的林权是被告人朱某甲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六人共有。2018年,朱某甲提出要对该山场进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2019年初,朱某甲带漳平市林业局评估中心技术人员连某甲到该山场进行采伐设计,连某甲告诉朱某甲采伐范围是在88林班7大班4、5小班。2019年5月24日,朱某甲告诉王某乙的采伐范围是在88林班7大班1、3、4、5小班。张某乙、王某乙带砍伐工熊某某等人到该山场指定砍伐范围,王某乙就按朱某甲讲的范围告诉砍伐工。同年6月3日,该山场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6月10日工人开始采伐。到2019年8月份,漳平市新桥林业站的郑某某发现越界采伐止,共越界采伐林木680棵,立木材积40.8906立方米。木材已出售,得款12000元,该款已上缴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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