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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男,195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5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0日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春天至7月左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管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武冈市文坪镇飞山村大连湾非法采矿,共开采炭质页岩矿产资源27125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238700元。管某某非法获利10余万元,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各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丙参与非法采矿的时间、采矿数量及价值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本案是否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是否超过五年的追诉期限,根据现有证据难以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丙不起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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