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女,1985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号,身份证号5323011985********,汉族,初中,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9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易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多次以购买别墅、装修酒店等借口邀约多名被害人吃饭,打牌赌博。被告人易某某等人在赌博的过程中,采用换牌、出老千、打联手的方式来赢取受害人的钱,共计诈骗9名受害人,涉案金额1039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在明知易某某等人采用换牌等形式诈骗他人钱财的情况下,还跟着易某某假装看别墅获取受害人信任,在易某某安排下找受害人额某某拿钱,其行为与易某某等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不起诉人王某丙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实际参与赌博,也未分到任何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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