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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串通投标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住邢台市**县***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平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以每个公司1000元的金额让张**找些建筑公司参与平泉市**镇***小学教学楼及附属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随后张**为王提供了陕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筑有限公司共五家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供王统一制作标书使用,并收取王报酬5000元。王自行伪造了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八家公司的假资质和印章参加了此次投标。2018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王、张**组织承德***专科学校的学生周、张、张、郭、薛、孙,以每人100元的报酬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建筑公司作委托代理人在平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了平泉市**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及附属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后王代理的几家公司均未中标,次日,王将其自行伪造的资质及印章销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能证实王是否采用欺骗手段参与此次投标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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