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楼乡**楼村**组**号**号,住贵阳市云岩区**镇**组**栋**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4月7日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周某某(另处)在抖音上认识一名叫“小苗”的男子(在逃),双方约定“小苗”以每套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周某某处购买一整套公司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电话卡。2020 年1月初,周某某称有渠道,让王某甲(另处)、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使用个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开办电话卡,每套材料贩卖后可以获利1000元,由周某某找人代办工商营业执照。随后,周某某注册了贵阳市南明区誉鼎诚机电经营部,王某甲注册了贵阳市南明区馨源商贸经营部,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注册了贵阳市南明区御翔日用百货经营部,三人分别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王某甲、王某乙将办理好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电话卡等材料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将本人在内的三套材料邮寄给上线,并获得15000元,其中2000元给了王某甲、王某乙。经查,王某甲名下的贵阳市南明区馨源商贸经营部、王某乙名下的贵阳市南明区御翔日用百货经营部两个对公账户涉嫌在网络犯罪中作为犯罪工具使用。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周某某、王某甲抓获归案。王某乙到案后对于买卖国家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王某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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