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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9年2月份以来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姜某某在临沂市兰山柳青街道汤屯村内租赁民房并从市场及网上大量购买“汰渍”、“碧浪”、“超能”、“雕牌”、“奥妙”等品牌假冒的空包装袋和纸箱以及散洗衣粉原材料,假冒注册商标非法进行生产加工“汰渍”、“碧浪”、“超能”、“雕牌”、“奥妙”等品牌洗衣粉,并由王某甲驾驶面包车(车牌号:鲁******)到兰山区各物流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19年8月21日办案民警在王某甲、王某乙的制假窝点现场査获假冒的“奥妙”洗衣粉71件,假冒的“汰渍”洗衣粉70件,假冒的“超能”天然皂粉20件,假冒的“立白”洗衣粉10件,造假设备及制假原材料、品牌洗衣粉包装袋等物品一宗,查获的171件假冒洗衣粉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值10788元,根据王某甲、王某乙供述自2019年2月份以来共生产、制造假冒的各类品牌洗衣粉共计1500多件,涉案价值3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不清,因此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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