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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19********,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街**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1时,被不起诉人王某乙醉酒后驾驶陕ECA88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20mg/100ml,经对其血样依法提取,并经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乙醇含量为133.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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