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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乙于2019年3月7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村委会门口随意倾倒垃圾,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溪翁庄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其进行劝阻时,拒不配合并同民警发生撕扯,造成民警王某丙受伤。在处置过程中,路过现场的王某甲(王某乙之胞兄)对民警进行阻拦并在民警对其传唤时,将民警高某右手拇指咬伤。经鉴定,民警身体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王某乙、王某甲具有受审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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