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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开设赌场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组,住成都市锦江区**号院****单元**2004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年10月15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上旬,熊某某、张某某、廖某某、赖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共同开设赌场,先后四次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附近的偏僻位置,通过邀约、接送赌博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押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四人从中谋利。该赌场组织了“职业庄家”坐庄,以高额工资雇佣多名工作人员为赌场提供服务。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系被安排用车辆接送参加赌博的人员,其为赌场提供服务1次。

2020年9月10日1时许,公安民警挡获了现场赌博人员、扣押了现场赌资、工具等物。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在审查起诉环节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作用小、时间短仅1次、未领取到当日工资、主要从事事务性活动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对从王某乙处扣押的车辆、手机(不能证明专门用于赌博)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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