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网络主播,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年初开始,杜某甲伙同杨某某、税某某、杜某乙、周某某等人组建网络赌博代理工作室,该团伙分成4股,其中杨某某、周某某各出资1万元各占1股,杜某甲、税某某各出资5千元共占1股,杜某乙未出资而是以负责夜班上、下积分的方式占1股。

代理赌博APP期间,在明知将用于收取赌资的情况下,杨某某妻子王某乙提供自己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用于接收赌资,该卡从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6月2日收取资金流水共计1438728元。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827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