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2020年2月6日至2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6日,吴某甲(不起诉)的父亲吴某乙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某、向某某、王某甲在湖南长沙**有限公司S336吉庆至白溪的扩建公路第三合同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在新化县**乡**公路**江未设置路障、警示牌的弯曲陡坡施工路段发生侧翻,吴某乙及车上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吴某甲的妹夫即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与吴某甲将此事向项目部工作人员反映,希望项目部赔偿医疗费,但无回应。2018年6月20日上午,王某乙、吴某甲和吴某丙(不起诉)等二十余名村民到项目部门口要求项目部负责人给个说法,但一直无人理会。等待一个多小时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项目部一台铲车行至项目部附近,王某乙等人便拦停铲车,以逼迫项目部负责人出面协商。铲车在停车过程中碰撞拦车的王某乙的妻子吴某丁,致吴某丁小腿处轻微破皮和少许淤青。在人群中的王某乙、吴某甲、吴某丙等人听到吴某丁被铲车碰撞后,立即爬上铲车驾驶室殴打陈某某,致陈某某鼻部受伤。经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某之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于2018年10月10日主动投案;同年11月7日,王某乙、吴某甲、吴某丙等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7万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吴某戊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提取笔录;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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