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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性别: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及其儿子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家中休息时因受声音干扰,至楼上**室与被害人邵某某交涉。邵某某开门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推搡被害人邵某某,并进入**室与邵某某发生扭打。期间,王某甲进入**室,二次脚踢邵某某左侧肋部。经鉴定,邵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6处以上,构成轻伤一级;致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王某乙在此过程中亦受轻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及王某甲与被害人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向邵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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