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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2********,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回家发现妻子杜某某不在家、拨打电话不接,遂怀疑杜某某去与被害人董某某幽会。王某甲即告知兄弟王某丙让其帮忙寻找妻子杜某某,自己拿上院中半截钢管,骑上电动车去寻找杜某某。寻至村边**沟地界的山梁处,发现妻子杜某某正在与情人董某某幽会,遂手持钢管追打董某某,致其头部受伤流血。杜某某上前阻拦,董某某受伤后趁机逃脱。在逃跑途中,董某某又遇到被王某丙通知帮王某甲寻找媳妇的三弟王某乙,王某乙遂手持路边捡到的一截槐树棒击打被害人董某某腿部、背部。随后紧追的王某甲赶到后,从王某乙手中夺取木棒对董某某的头部、腿部等多部位进行殴打。在殴打董某某的过程中,因董某某双手胳膊护头,王某甲手持的钢管、槐树棒多次打中董某某的胳膊,致其左上肢尺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向被害人董某某赔偿61000元,董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因哥哥王某甲家庭矛盾纠纷持木棒帮助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系从犯;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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