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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西区**排**号。2017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月2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9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4月9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9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公安宝坻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26日凌晨,张某甲因在王某丙家超市内购买假烟一事心怀不满,为泄愤纠集张某乙、王某丁驾驶李某某的悬挂号为冀T****3的黑色**牌轿车,至宝坻区**街道**村王某丙家超市外,将该超市玻璃砸坏,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27日凌晨,该三人又驾驶李某某的黑色**牌轿车带铁锤来到王某丙家超市外,欲砸该超市玻璃时被王某丙及其家人发现后驾车逃离现场。王某丙的儿子王某乙、王某甲(另作处理)遂驾驶津A****5号**牌轿车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王某乙指使王某甲驾车撞击张某乙所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至宝坻区**镇**路**村路段一路口处拐弯时,张某乙所驾驶的车辆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在路边桥墩后驶入路旁空地处。为抓获车内人员,王某甲驾驶汽车撞击张某乙所驾驶车辆的驾驶室车门,后发现张某乙、张某甲、王某丁已逃跑,王某乙、王某甲遂用**轿车上的铁锤将该车车身多处砸毁。经鉴定,被砸车辆的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24688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乙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无法认定,证明王某乙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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