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34********,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南马镇敬老院南栋303房间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与王某甲分别用木板、扫把击打对方,造成双方均受伤,后双方被敬老院人员劝开。2019年5月16日,经东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5月21日,经东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与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与王某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系老年人犯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达成调解等情节,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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