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2********,汉族,本科毕业,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号楼**单元**室,郑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无前科。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9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7月25日。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6日8时40分许,郑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甲开车进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企业加速器**区园区时,因琐事和园区物业西门保安发生争吵,后和公司员工任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刘某某、田某某一起故意将园区西门门卫处的道闸杆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道闸门的市场价值评估为685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8时40分许,王某甲驾驶车辆欲进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企业加速器**区园区西门时,因进出车问题与门口保安发生争执,随后王某甲用手推、脚踹的方式致广告栏杆式道闸升降门变形、部分铝合金广告板掉落。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和郑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田某某到场,经王某甲授意,五人强行将园区西门道闸升降门抬起,后民警到达现场。经鉴定,被损毁的整套广告栏杆式道闸升降门价值人民币68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等人已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公司简介、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联、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及同案人王某甲、郑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供述;3.证人朱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在案发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能够正常顺利进出园区,其行为造成的直接危害后果是门杆变形、广告板脱落,同时间接造成电机箱及电机的损坏,鉴于本案将所有损害结果整体进行评价才刚刚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且涉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因此,本院认为王某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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