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村**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武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15日补查重报,于同年7月3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武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汤某某、邵某某、王某乙以被害人王某丙将铝灰运到他们山上倾倒为由要求赔偿,并以要报警处理相威胁,王某丙被迫同意支付30万元,后实际支付26.3万元现金并写下一张3.7万元的欠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索要30万元赔偿是否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良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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